穗环(越)查(扣)〔2023〕2号
当事人:李*净
身份证号码:413021**********64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淘金东横路淘金家园B区会所负二层壁球室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领取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许可证,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协议,涉嫌违法贮存危险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 2块废铅蓄电池、6个废油桶和3个含油废物予以查封(扣押),具体详见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十日,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在此期间,对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物品,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启用。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存放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淘金东横路淘金家园B区会所负二层壁球室靠近门口约三米处西面。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1.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2.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号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 31号,电话:020-83100336)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当事人: 李*净
身份证号码:413021**********64
负责人:李*净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详列如下: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还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