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试行)》相关规定,越秀区应急管理局积极落实“初次违法”且积极整改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通过柔性执法和普法教育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我局查处的1起安全生产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执法案例通报如下:
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高压电房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开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前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经调查:该企业属初次违法且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产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且该公司积极配合,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处理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其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广州市越秀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