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亚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2869):
您于2018年3月违规在广州市天河石牌联业经营部办理社保补缴(补缴时段为2002年12月至2005年5月)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 170437.58元(拾柒万零肆佰叁拾柒元伍角捌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穗越社稽整字〔2024〕240号),2024年9月1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穗越社稽整字〔2024〕240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