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磊(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5********3038):
您于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在广州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而您于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在晶科能源(义务)有限公司有参保缴费。您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参保缴费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在广州市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6562.96元(陆仟伍佰陆拾贰元玖角陆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4年9月19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4〕第071号),2024年9月27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4〕第071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