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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40074964910/2024-0026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7-03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刘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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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刘斌)

发布日期:2024-07-03  浏览次数:-

刘斌(身份证号码3408**********5812 ):

我局查处你承接的南部战区医院强电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穗越人社行理字〔2024〕第18号):

经调查,被处理人刘斌有以下行为:在承接的南部战区医院强电项目中未依法向罗某平支付工资34000元;未依法向李某勇支付工资27145元;未依法向杨某卫支付工资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工资欠条、询问笔录、监察文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对被处理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向罗某平支付工资34000元,向李某勇支付工资27145元,向杨某卫支付工资10000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认定你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2楼208室

联系人:杨文勇、黄昊   电话:020-83390181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        


附件: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穗越人社行理字〔2024〕第1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