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身份证号码:3408**********5812 ):
我局查处你承接的南部战区医院强电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穗越人社行理字〔2024〕第18号):
经调查,被处理人刘斌有以下行为:在承接的南部战区医院强电项目中未依法向罗某平支付工资34000元;未依法向李某勇支付工资27145元;未依法向杨某卫支付工资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工资欠条、询问笔录、监察文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对被处理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向罗某平支付工资34000元,向李某勇支付工资27145元,向杨某卫支付工资10000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认定你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2楼208室
联系人:杨文勇、黄昊 电话:020-83390181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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