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丽(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520):
您从2021年2月起至2021年6月止在广州市参保缴费,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广州市领取失业补助金,而您后于2022年12月在税务部门办理退费,清退了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广州市已缴纳的社保费。您在税务部门办理退费后,在广州市没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第一条等规定,不符合在广州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728元(壹仟柒佰贰拾捌元整)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3〕第335号),2023年9月30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3〕第335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