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鑫源(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02********0012):
您于2022年11月起由广州市按月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而您从2022年12月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揭阳军分区有参保缴费记录,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您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301元(叁仟叁佰零壹元整)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3〕穗越社第349号),2023年7月31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收告〔2023〕穗越社第349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