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锐(身份证号码:441723********4710):
您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由广州市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而您从2019年11月起在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参保缴费记录,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您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0193.59元(壹万零壹佰玖拾叁元伍角玖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保失追字〔2021〕第451号),2022年2月24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保失追字〔2021〕第451号)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