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润新(身份证号码:440102********4037):
您从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由广州市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而您从2018年9月起在深圳市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有参保缴费记录,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您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2338.36元(贰万贰仟叁佰叁拾捌元叁角陆分)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保失追字〔2021〕第452号),2022年2月16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保失追字〔2021〕第452号)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