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青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广州乐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雷建成、蔡沐德、严成、陈玉佳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2〕466--46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本公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uexiu.gov.cn/)通知公告栏目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
案 件 号 | 穗越劳人仲案〔 2022〕466--469 号 |
被通知人 | 广州青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22年4月18日 下午 14 时 30 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 483 号三楼仲裁庭 |
仲裁庭 组成人员 | 仲裁员:梁穗华 书记员:易莹/刘静茵 |
联系方式 | 020-83392529 |
注意 事项 | 1. 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 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 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 15 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 15 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
案 件 号 | 穗越劳人仲案〔 2022〕466--469 号 |
被通知人 | 广州乐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22年4月18日 下午 14 时 30 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 483 号三楼仲裁庭 |
仲裁庭 组成人员 | 仲裁员:梁穗华 书记员:易莹/刘静茵 |
联系方式 | 020-83392529 |
注意 事项 | 1) 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 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 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 15 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 15 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