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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40074964910/2022-0001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2-10
名称: 广州市凡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罗皓云、李华英)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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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凡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罗皓云、李华英)

发布日期:2022-02-10  浏览次数:-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凡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皓云(穗越劳人仲案〔2021〕1876号)、李华英(穗越劳人仲案〔2021〕1939号)诉你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1876号)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罗皓云2021年6月工资4166.31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罗皓云2021年7月工资3694.5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罗皓云2021年8月、9月工资120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罗皓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000元。

(1939号)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李华英2021年7月至9月工资225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李华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000元。

1876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方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939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