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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40074964910/2020-0020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11-24
名称: 越人社行复案字〔2020〕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越人社行复案字〔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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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人社行复案字〔2020〕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01  浏览次数:-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申请人何某对“没有完全根据《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审批不通过失业登记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不服,以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①依法办理申请人的失业登记并完成登记事项;②依法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事项(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6个月,从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止)。

申请人称:主要因2020年1月份全国发生严重疫情导致申请人的公司业务全部停业,申请人实际已经存在失业的事实,到现时申请人及公司也没有经济来源和物资恢复复工复产,其个人及家庭收入为零,生活受到严重打击,被申请人简单的核查申请人两家公司均处于经营状态,就根据《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简单地不顾事实的情况就剥夺申请人的失业登记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益。根据《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中有规定第十一条第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并且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是可以办理失业登记的。恳请贵局依法办理申请人的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事宜。

被申请人称:本案中被复议的由本中心向申请人于2020年5月3日提交的失业登记申请作出不通过审核系依法作出,认定事实清楚,审核结果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一、申请人不符合失业登记的办理条件。根据《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经系统校验,申请人当时担任广州市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就业状态。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第二点规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就业状态。

综上,本案中被复议的由本中心向申请人2020年5月3日提交的失业登记申请作出不通过审核系依法作出,认定事实清楚,审核结果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何某于2020年5月3日提交失业登记网办申请,失业原因为“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作出不通过的审核结果,审核意见为:根据《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经系统校验,申请人已任职用人单位的法人或股东兼管理人员,不符合办理失业登记条件。(广州市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根据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商事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何某为广州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广州市XX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X月X日,处于经营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粤省事业务办理通知截图、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商事查询及审核结果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穗人社规字〔2018〕1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区做好全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各街(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作为广州市越秀区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各街(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按照申请人的失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穗人社规字〔2018〕12号)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失业,并且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并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四)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并且停止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满半年(需持有效的本市居住证)且当前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办理失业登记。”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跨部门业务数据共享机制,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情况进行摸查,及时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现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或个人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二)已从事有稳定收入(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包括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管理人员等);(四)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且户籍迁出本市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以合同期满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为由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但在申请期间,其是广州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修订)第三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该规定,申请人提出的“依法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事项(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6个月,从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止)。”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6日对申请人何某作出的不通过失业登记申请审核结果。

二、驳回申请人何某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