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健(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6550):
您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在广州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而您从2020年9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重新就业参保。您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在广州市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4725元(肆仟柒佰贰拾伍元整)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4〕第095号),2024年11月2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4〕第095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