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第271号令)等文件要求。
二、救助标准
低保救助标准1080元/人/月(按家庭实际收入补差发放)
低收标准1620元/人/月
三、救助对象
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具有越秀区户籍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广州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代为受理)提出书面申请,准备相应的证件材料,填报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街(镇)的,但经常居住地与其中一名家庭成员户籍一致的,应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2、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街(镇)的,但经常居住地与家庭成员户籍均不一致的,应当在家庭成员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注意: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二)家庭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民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资料;
2、授权和配合民政部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进行调查核对。
注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拒绝授权或者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街道调查核实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保、低收申请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或材料不全;
2、有骗保记录再次申请时,无特殊生活困难证明的;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广州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4、家庭财产总额超广州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
5、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
6、自费安排女子出国留学的。
四、办理时限
1、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填写家庭签署申请低保(低收入)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3、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手里,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居委会设置的公开栏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于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5、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并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30日内向申请人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予以公示。
五、街道办理部门
农林街救助服务中心
六、街道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街道办理地点
执信南路64号
八、咨询电话
020—87608765
九、监督电话
020—87782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