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9〕13号文)
二、救助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
(一)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申请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且经扣除教育、医疗的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二)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紧急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采取“一次审批、按月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日。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3、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四、申请材料
(一)紧急型临时救助:
1、《广州市紧急型临时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非本市户籍还需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广州市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证或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支出凭证
4、两套以上房产、机动车的评估资料
五、办理时限
1、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内容公示3日;
2、区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发放救助金额;不予批准的,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六、街道办理部门
农林街救助服务中心
七、街道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街道办理地点
执信南路64号
九、咨询电话
020—87608765
十、监督电话
020—87782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