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广州火车站片区(站城产居一体化地区)市客运站地块涉及拟征收范围越秀区站南路11号、环市西路158号客运站功能房屋(含壹马服装广场内首层公交客运行车通道、二层部分、三层部分客运站功能区域,详见附图)相关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规定,现将《广州火车站片区(站城产居一体化地区)市客运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uexiu.gov.cn/)和拟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15日止。在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下列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征求意见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流花街道办事处,可提交意见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南街8号一楼大堂,联系人:张璇,联系电话:020-86233615转1308。
特此通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广州火车站片区(站城产居一体化地区)市客运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火车站片区(站城产居一体化地区)市客运站地块拟征收范围内(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范围为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计户规则、面积、用途及其它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户”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为计算单位,如属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共有人的集合为一户。
本方案所述的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将通过摇珠的方式随机确定。
六、房屋征收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七、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八、其它补偿标准
(一)房屋搬迁费。
房屋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其它相关补偿费用。
涉及特殊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