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道办事处公共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等相关政策,参照《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越人社〔2015〕45号),结合华乐街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和相关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共集体户主要为实际居住地在越秀区华乐街辖内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按现行登记入户地址顺序仍无法落户,且符合越秀区华乐街道办事处所设公共集体户入户范围的人员提供过渡性户口。有别于单位职工、人力资源市场、学校学生、金融街管委会、商务局等部门管理的公共集体户。
第二条 为规范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道办事处对集体户口人员提供户籍相关服务及统一管理,并配合本街公安部门和集体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 入户对象范围及条件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处落户的人员,且本人实际居住地在越秀区华乐街辖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华乐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公共集体户落户。
(一)恢复户口人员。即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包括两劳释放、失踪寻回回市复户的人员,本市没有投靠人、无固定合法住所或居住地无法入户的);
(二)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公共集体户口或父(母)一方在本市公共集体户,父(母)一方户口在外地的子女(可挂靠在父母公共集体户口上);
(三)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人在本市没有其他合法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
(四)孤寡老人、孤儿且本市无固定住所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第四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对象填写《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道办事处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并持以下材料,向华乐街道办事处提出入户申请。
1.广州市入户指标卡;
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3.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道办事处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
4.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查册证明;
5.单位无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接收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6.越秀区华乐街辖内合法居住证明;
7.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8.挂靠在父(母)公共集体户口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双方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等);
9.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房屋变卖、征地、拆迁、被屋主收回等证明;
10. 其它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华乐街道办事处出具《公共集体户入户证明》,由申请人本人持上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越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集体户口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道办事处公共集体户的户籍管理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参与邪教等各种违纪违法活动;
(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须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公共集体户口迁出。
第四章 集体户口管理
第七条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道办事处指定社会事务管理科具体经办公共集体户有关管理工作,社会事务管理科安排专人专管,并实行AB岗制度,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户口簿的统一保管,建立集体户口人员花名册,掌握集体户口人员的动向及更新集体户口人员资料。
(二)负责集体户口卡(即户口簿个人页,下同)的借出归还登记,收取并保管好集体户口人员外借户口卡的凭证,并在归还户口卡时退还相应的凭证。
(三)及时汇报集体户口人员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户口卡管理
(一)公共集体户口人员户口卡统一由华乐街道办事处保管。集体户口人员如需申领或办理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更改婚姻状况、购房、贷款等使用户口卡,可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借出手续。户口簿首页不外借,社会事务管理科可提供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注明仅用于办理某事项,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1.户口卡每次借出的期限为15日(含节假日),由在册人员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华乐街社会事务管理科办理借出手续;
2.凡借出户口卡超过15日,30日内归还的,须提交《延迟归还户口卡申请书》,并签名,交还华乐街社会事务管理科存档;
3.户口卡借出期间,借出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户口卡内容,不能利用户口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借出期间发生丢失或被他人盗用的,后果由借卡人负责。
(二)户口卡借出、归还(含退回凭证)手续在法定工作日办理。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办理借出户口卡手续:
1.不说明户口卡借出原因的;
2.单次借出户口卡时间超过30天的;
3.累积两次借出户口卡时间超过15天、30天内归还的;
4.上年度未办理年度登记的;
5.符合迁出条件,拒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
6.影响开展集体户口正常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共集体户口在册人员须在每年12月份到华乐街社会事务管理科办理集体户口人员年度登记手续。办理年度登记时请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越秀区华乐街辖内合法居住证明(含租赁备案合同、居住证)、当年缴纳社保记录清单和计划生育证明各一份。当年未办理年度登记手续的集体户口在册人员暂停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的其他手续。
第十条 工作单位、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公共集体户口管理人员联系。不与管理人员联系或申报的个人信息不真实,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集体户口人员自行负责。
第五章 户口迁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道办事处公共集体户口迁出:
(一)在广州市内拥有合法房产;
(二)在广州市内有常住户口直系亲属的;
(三)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尤其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实际居住地不在越秀区华乐街辖内的;
(六)其他不再符合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道办事处公共集 体户落户条件的。
第十二条 迁到广州市区其他地方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到华乐街社会事务管理科出具《公共集体户口迁出证明》后,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迁入手续;迁出广州市外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华乐街社会事务管理科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出条件而逾期不办理迁出手续的,停止办理相关业务,超过半年不办理迁出的,将报越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统一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为试点工作期间暂行,待广州市、越秀区有关部门相关制度政策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