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我街应急办査处的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的劳动防护用品(1名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6日,我街应急办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某号修缮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施工单位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的劳动防护用品(1名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我街应急办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的劳动防护用品(1名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900元(贰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