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我局多次收到市民12345热线投诉反映越秀区珠光路某物业小区A栋某房业主在走廊通道安装防盗门,涉嫌擅自占用共用部位。2021年3月19日,我局派员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经初步查看,情况基本属实。由于现场无法联系到业主,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要求物业公司跟进,督促该业主进行整改。
2021年5月20日,由于多次督促后该业主仍未进行整改,我局对该业主涉嫌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为查清相关事实,我局发函给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查询上述地址的房屋实测绘报告、规划报建平面图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收到回复后,执法人员立即上门开展现场勘查,经对比现场和测绘报告、规划报建平面图,查实该业主将防盗门前移了约一米,占用了走廊通道共用部位。
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上门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业主到我局配合调查,该业主并未到场。执法人员与该业主进行电话联系,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后果,劝解该业主自行整改,避免产生邻里纠纷。经劝解,其表示同意进行整改。
2021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发现该业主已进行整改。
三、处理结果
由于该房业主已自行拆除加装的防盗门,对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的行为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业主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四、案件解析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安全,保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良好的秩序和环境,不得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有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行为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该执法事项已于2021年9月15日下放街道综合执法。
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老旧物业小区,业主在自家门前走廊通道前移防盗门占用共用部位的情况较为常见,且往往涉及邻里纠纷。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一罚了之,但最后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要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执法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要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回到本案,该业主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占用了走廊通道的共用部位,对邻居造成不良影响,其本质上是一起邻里纠纷,如直接一罚了之,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更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我局收到投诉后,没有直接对该业主直接立案查处,而是在确认基本事实后,先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业主,督促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在多次督促仍未整改的情况下,才正式立案调查。查实相关违法事实后,通过沟通联系、宣讲法律法规等方式,劝解业主自行整改了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业主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成功解决了这起邻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