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我街应急办查处的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广东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8日,我街应急办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五巷某号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电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脚手架上)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7.1.2.3条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我街应急办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广东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电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脚手架上)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7.1.2.3条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900元(贰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东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