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府办〔2017〕78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越秀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越秀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深入推进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管理要求,提升环境竞争力,根据越秀区实际,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控增量、削减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基本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掌握土壤环境状况
(一)开展潜在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等潜在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房管局、区安监局、各相关街道)
(二)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市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配合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配合建设应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提升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每年至少开展或参加1次土壤环境监测培训。(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建设水务局、各相关街道)
(三)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共享。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配合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数据,配合市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市建设广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完善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二、加强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
(四)合理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充分考虑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协助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三旧”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牵头单位:区房管局、区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街道)
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各相关街道)
(五)严控工业污染。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根据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配合市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配合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街道)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按照市的部署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鼓励本辖区重点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街道)
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卫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六)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推广深化生活垃圾强制精准分类工作,逐步完善餐厨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和有害垃圾收集系统,开展生活垃圾精准分类样板小区和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创建活动。到2020年,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35%。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
(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
(八)加强公园绿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公园绿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街道)
三、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九)实行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市针对潜在污染地块用途改变及流转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政府指定的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国土规划委备案。采取自行改造的和涉及土壤开挖的,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城市更新局备案。(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区房管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
(十)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房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调整规划或由责任主体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街道)
(十一)落实部门职责。区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活动的环境监管。区国土规划局应当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规划区划论证和审批管理,配合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区房管局要加强“三旧”改造项目自行改造的监管。区建设水务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规划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街道)
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备案的,或认定为污染地块未按照规定制定修复方案并备案的,不得批准其需要修复部分的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不得办理其用途改变或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区国土规划局)不得组织审核其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牵头单位:区房管局)未经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或效果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审批其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
按照市的部署,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城市更新、建设水务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配合市制定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的部署,制定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规划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街道)
四、推进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十二)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房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十三)制定实施治理与修复规划。配合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配合市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每年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房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城市更新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规划局、区房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街道)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送区环保局、区国土规划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可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
五、落实重点任务
(十五)落实重点工作。筛选并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区属企业名单。与区属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加强土壤环境管理的技术、执法、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房管局、各相关街道)
(十六)统筹推进工作落实。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街道和企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每年12月1日前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应将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区环保办。(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和街道)
六、强化科技支撑,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十七)加强科技支撑与成果转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十八)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等活动。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引进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优秀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七、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土壤环境管理
(十九)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建立越秀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市建立修复后地块土壤污染风险长期监控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二十)严格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开展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二十一)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行政、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为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执法装备。(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提升土壤应急能力。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二)完善激励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二十三)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
(二十四)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牵头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方式,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局、区文广新局、区国土规划局、各相关街道)
九、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五)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区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全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区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区国土规划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局、区房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2月1日前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送区环保办汇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
(二十六)落实企业责任。自2017年起,区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
(二十七)严格目标评估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按照市的部署,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配合市于2020年对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编办、区审计局、各相关街道)
严格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区委各单位,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