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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8YX01/2016-0054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7-01
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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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1  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9

       越秀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下称《水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下称《省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按照《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市实施方案》)的部署,为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深入推进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创建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水十条》、《省实施方案》和《市实施方案》,对水环境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

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织技术指南》的函(环办函〔20151232号);

六、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

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426号);

九、关于印发越秀区2015年度实施南粤水更清工作计划的通知(越环组办〔201510号);

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越府办〔20147号)。

基本原则:坚持目标管理、循序推进。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区内水体水质改善目标和进度要求。坚持科学规划、精准治污。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和总体工作部署,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水质改善目标倒逼整治任务,应用系统思维,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统筹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多措并举,提高治理实效。坚持先行先试、开拓创新。积极吸收和运用国内外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新成果、新经验和新举措,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水环境综合管理机制体制。坚持上下结合、部门联动。严格落实《水十条》、《省实施方案》和《市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把公众参与作为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广泛听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市的部署向社会公布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

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东濠涌、新河浦涌、沙河涌、景泰涌和沙河涌(越秀段)及其支涌水均岗涌等主要区管河涌水质的综合整治,配合推进深隧排水系统东濠涌试验段工程;开展东山湖水质的综合整治,实施东山湖公园锦鲤湖水质生态修复工程,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流花湖和麓湖水质的综合整治工作,改善人工湖水质。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区内水环境生态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为全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主要指标:2017年底,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消除劣Ⅴ类,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清理取缔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规划局、区科工信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2.按照市的部署强化城中村和老旧城区污水截流、收集,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配合市的部署,到2017年,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3.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到2020年,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的基础上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三)调整产业结构。

4.严格环境准入,根据区域水质目标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按照市的部署,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各街道办事处)

5.配合市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配合市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应适时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食药监局、区国土规划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6.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淘汰落后产能,并按照市的部署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编制实施《越秀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四)优化空间布局。

7.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根据市的部署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建设水务局、区环保局)

8.巩固“退二进三”工作成果,加强对已完成搬迁企业原址检查。(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

9.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落实市推动循环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环保局)

10.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按照市的部署,积极推动在新建公共建筑及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环保局)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六)控制用水总量。

1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根据市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取用水,完成取用水总量控制任务。加强取水许可证管理,配合落实《20162020年广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各街道办事处)

12.严控地下水超采。2016年底前,根据市的部署配合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国土规划局、各街道办事处)

(七)提高用水效率。

13.严格按照市下达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加强用水效率控制,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市的部署配合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完成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和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下降等任务。(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

14.加强城镇节水。根据市制定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方案,积极推动和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改造工作。推进海绵城区建设,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19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科技支撑

(八)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15.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水环境监控预警、水生态保护和水处理工艺技术等适用技术。(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建设水务局、区环保局)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16.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落实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

17.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促进多元融资。

18.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PPP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进环保基础设施资产的整合优化,逐步实现相关资产的证券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鼓励各界人士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

(十一)落实激励机制。

19.配合市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环保局)

20.配合落实绿色信贷。按照市的部署,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配合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区金融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水务局、区环保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

21.监督排污单位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达标企业应采取完善措施确保稳定达标。配合市做好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相关工作,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监管,实现信息共享。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食药监局、各街道办事处)

22.落实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抓紧做好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研发和建设。贯彻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建设水务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区科工信局、区人社局)

2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落实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区环保、公安、建设水务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三)提升监管水平。

24.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流域上下游有关区政府及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和突发环境事件协同处置等制度,妥善处理跨区水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局、区科工信局)

25.落实水环境监测工作。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水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对重点水体进行加密监测。(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建设水务局)

26.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环保执法力量。进一步提升环境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具备条件的街道应设置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监察人员。(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应急办、区城管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各街道办事处)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四)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27.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根据市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配套区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应急办、区建设水务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十五)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28.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29.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管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食药监局、各街道办事处)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六)深入推进重点水域污染防治。

30.贯彻落实《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配合做好《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修编工作。做好东濠涌、新河浦涌、景泰涌、沙河涌(越秀段)及其支涌水均岗涌等主要河涌和东山湖的综合整治工作,协助市相关部门做好流花湖、麓湖综合整治工作。结合历史数据研究水质不达标的污染物指标和原因,探索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完成市下达的水环境整治任务和水环境改善目标。(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城管局)

(十七)防治地下水污染。

312017年底前,配合市督促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安监局、区建设水务局)

(十八)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32.按照市的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配合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卫计局)

(十九)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33.落实广州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配合市按期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根据排查结果编制越秀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环保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34.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66月底前,区建设水务局完成编制实施越秀区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区城管局完成制定越秀区河涌保洁专项方案。自2016年起,按时将本地区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市水务局。每年整治一条以上黑臭河涌,2017年底前,通过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并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进一步消除黑臭水体。2030年底前,黑臭水体总体同步得到消除。(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环保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35.加强河涌(湖)带生态建设,在河涌(湖)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规划局、相关街道办事处)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36.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对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市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明确完成时限,细化责任分工,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我区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食药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37.强化政府资金投入责任。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争取市财政资金支持,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审计和监督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效益。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河涌整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环保局)

(二十二)落实部门及排污单位责任。

38.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按照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要求,强化全区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全区水环境整治工作,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建设水务局,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环境整治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规划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39.强化排污单位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工作。中央驻区企业、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责任。指导督促区内工业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40.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水污染防治作为专项工作纳入广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获得市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不予评为优秀。(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监察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十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41.配合市定期公布重点整治河涌水质等水环境质量信息。(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

42.推动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监督国家、省及我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推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二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43.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大水污染防治社会宣传力度,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45投诉举报热线和环保网络平台作用。建立环保有奖举报制度。积极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主动公开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信访局、各街道办事处)

44.加强节水宣传教育。营造“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学校环境教育工作中,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各类环境教育基地,开展水环境保护的社会实践活动。建设区环境监测环境教育基地,实施开放日,宣传环保科普知识。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在社区、学校、家庭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附表:1.越秀区地下水监测点位及水质目标

 220152017年主要河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计划

 3.重点专项方案设置计划


附表1

    越秀区地下水监测点位及水质目标

 

序号

点位名称

2013年水质综合评价

水质目标

1

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矿泉

较差

保持稳定不降

 

附表2

  20152017年主要河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河道长度(km

建设内容

实施年限

1

东濠涌中北段

2.6

整治河涌2.6km,整治内容包括揭盖复涌、河道清淤、堤岸整治、截污、调水补水

20152017

 

附表3

     重点专项方案设置计划

 

序号

专项方案名称

完成时间

牵头部门

1

越秀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

20165月底前

区科工信局

2

越秀区黑臭水体治理方案

20166月底前

区建设水务局

3

越秀区河涌保洁专项方案

20166月底前

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