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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制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6-28 10:10:17 文章来源: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A- A A+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作出的修改决定,进一步降低食品经营许可门槛,优化食品经营企业营商环境,本区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可直接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 理--政务服务--开办企业一网通进行证照联办。

二、在上级部门未调整业务办理系统的过渡期,已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相关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但还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仍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之外的食品经营者)点击“网办地址”进行申请或者按照省政务服网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之外的食品经营者)”备案表单及提交材料要求预约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三、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它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企业,仍应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本通告实施前,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者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附件1)。

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减“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应当及时取消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1

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

备案号:越市监食备2021第(××××)号

经营者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

××××

经营场所

××××

仓库地址

××××

主体业态

××××

是否网络经营

××××

经营项目

××××

                               备案部门(公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备案凭证不作为申报住所、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的证明;如涉及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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