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林炳坤)
发布日期:2024-11-18 18:02:47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
林炳坤(身份证号码:4525**********4738):
我局查处你承接的新建医学综合楼1宗项目铝板安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穗越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40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有以下行为:
被告知人在承接的新建医学综合楼1宗项目铝板安装工程中拖欠龙*文工资5000元,拖欠黄*培工资5000元,拖欠林*志工资6225元,拖欠宁*明工资5000元,拖欠宁*博工资5000元,拖欠蓝*彰工资5000元,拖欠陈*工资5000元,拖欠韦*周工资5000元,拖欠吴*侠工资16816.6元,拖欠马*婷工资16816.6元,拖欠李*刚工资16816.6元。
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向龙*文支付工资5000元,向黄*培支付工资5000元,向林*志支付工资6225元,向宁*明支付工资5000元,向宁*博支付工资5000元,向蓝*彰支付工资5000元,向陈*支付工资5000元,向韦*周支付工资5000元,向吴*侠支付工资16816.6元,向马*婷支付工资16816.6元,向李*刚支付工资16816.6元。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认定你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2楼205室
联系人:肖邦柱、黄书祺 电话:020-83393478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穗越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4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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