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九洲置业有限公司—裁决公告(吴清建)
发布日期:2024-10-28 19:24:18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九洲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清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4〕1536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4日至
2023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862.4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931.2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656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3月9日期间工资6741.38元;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1493.1元(上述数额未剔除被申请人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依法应代扣代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护工费11520元;
八、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21.2元;
九、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共740元;
十、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辅助器具配置费1900元;
十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00元;
十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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