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鸣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诉公告(陈嘉敏等5人)
发布日期:2024-06-14 14:58:57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鸣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嘉敏、刘仲婷、徐梦琪、冯慧敏、林海霞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4〕1417-1421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变更及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证据、补充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
1417号申请人陈嘉敏变更、增加后的全部仲裁请求为:一、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拖欠的工资3984.38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工资4810元、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的工资1241.37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350.03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50.21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6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103.44元。
1418号申请人刘仲婷变更、增加后的全部仲裁请求为:一、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4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拖欠的工资605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工资4387.46元、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的工资965.51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051.44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57.2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2月15日至2024年5月6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793.1元。
1419号申请人徐梦琪变更、增加后的全部仲裁请求为:一、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6日至2024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拖欠的工资1742.76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工资3838.22元、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的工资965.52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3831.45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94.35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6日至2024年5月6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413.79元。
1420号申请人冯慧敏变更、增加后的全部仲裁请求为:一、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拖欠的工资1240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工资3732.76元、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的工资965.51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3755.28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65.84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5月6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413.79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教学费用142.54元。
1421号申请人林海霞变更、增加后的全部仲裁请求为:一、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4日至2024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拖欠的工资3321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工资5195.74元、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的工资1103.44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451.28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158.96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4日至2024年5月6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元。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 通知公告栏目公告(工作机构→区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该案定于2024年8月8日下午16时00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越劳人仲案〔2024〕1417-1421号
广州鸣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陈嘉敏、刘仲婷、徐梦琪、冯慧敏、林海霞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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