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宝中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宝中旅游控股有限公司—裁决公告(陈科满、杨康、孙煜集 等9人)
发布日期:2024-03-05 12:20:23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一被申请人:广东宝中旅游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宝中旅游控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康、陈妙圆、莫碧姬、常义瑄、胡俭东、张征宇、陈科满、彭珊、邹晓琴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4〕2437、2440、2442、2444--2446、2368、2486、2498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8位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工资,具体期间及金额详见附表,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申请人张征宇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28310.62元,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9位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穗越劳人仲案〔2023〕2446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穗越劳人仲案〔2023〕2437、2440、2442、2444-2445、2368、2486、2498号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仲裁裁决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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