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安荣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安荣科技有限公司 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蔡泽玲、吴丽燕、刘燕英、张颖、李娟)
发布日期:2023-09-15 11:40:51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安荣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北京安荣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蔡泽玲、吴丽燕、刘燕英、张颖、李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3〕2040--204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2023〕2040号申请人蔡泽玲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5月13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21日欠薪共73793.1034元(其中5月工资20000元、6月工资20000元、7月工资20000元、8月工资13793.1034元);三、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辞退补偿金5.5个月共110000元;四、要求第一被申请人进行社保及公积金辞退减员事宜;五、要求与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等相关证明;六、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23〕2041号申请人吴丽燕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至8月欠薪总额26911.69元;三、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250元;四、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处理社保及公积金的补缴以及进行辞退减员事宜;五、要求与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等相关证明;六、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3〕2042号申请人刘燕英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5月20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21日欠薪77482.76元;三、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辞退补偿金5.5个月共115500元;四、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处理社保及公积金的补缴以及进行辞退减员事宜;五、要求与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等相关证明;六、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23〕2043号申请人张颖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4月10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21日欠薪共97406.9元(其中5月工资26400元、6月工资26400元、7月工资26400元、8月工资18206.9元);三、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辞退补偿金5.5个月共145200元;四、要求第一被申请人进行社保及公积金辞退减员事宜;五、要求与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等相关证明;六、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23〕2044号申请人李娟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21日欠薪共70103.45元(其中5月工资19000元、6月工资19000元、7月工资19000元、8月工资13103.45元);三、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辞退补偿金5.5个月共104500元;四、要求第一被申请人进行社保及公积金辞退减员事宜;五、要求与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等相关证明;六、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现将众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 通知公告栏目公告(工作机构→区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该案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越劳人仲案〔2023〕2040--2044号
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安荣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北京安荣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蔡泽玲、吴丽燕、刘燕英、张颖、李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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