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中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诉公告(陆淞莹、刘莎、黄秀君、郭芷晴、林紫欣、蔡秀娟、陈剑文、冯敬忠、李秋萍、林宁、刘嘉琦、沈莺秋)
发布日期:2025-06-13 11:32:43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中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陆淞莹、刘莎、黄秀君、郭芷晴、林紫欣、蔡秀娟、陈剑文、冯敬忠、李秋萍、林宁、刘嘉琦、沈莺秋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1546-155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
申请人陆淞莹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2025年1月劳动报酬26800元。
申请人刘莎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12月工资共计11000元。
申请人黄秀君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共计28186.7元;二、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共5个月的社保、医保;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400元。
申请人郭芷晴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2025年1月、2月、3月工资共200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11月、12月、2025年1月、2月、3月医保社保共90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
申请人林紫欣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3-31日续报提成35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12月兼职费共计1150元(工资)。
申请人蔡秀娟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10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和2025年1月、2月、3月工资共计2636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11月、12月、2025年1月、2月、3月共5个月的社保医保;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8000元。
申请人陈剑文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5年1月工资共计390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11月、12月、2025年1月、2月、3月共5个月的社保医保。
申请人冯敬忠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工资薪金合计476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的社保医保对公部分;三、要求被申请人补偿本人代为垫支的社保医保余款本息的26000元。
申请人李秋萍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工资共计595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补偿欠缴的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社保医保对公部分8744.5元;三、要求被申请人补偿欠缴的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住房公积金对公部分805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000元。
申请人林宁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12月20日工资16050元。
申请人刘嘉琦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工资75838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989.76元;三、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社保医保10090.74元及公积金费用2070元以及滞纳金;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报销金额44033.72元。
申请人沈莺秋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共6个月社保医保10998元;二、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共8个月公积金184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至2025年4月工资共计95592.19元;四、要求被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 通知公告栏目公告(工作机构→区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该案定于2025年7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越劳人仲案〔2025〕1546-1557号
广州中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陆淞莹、刘莎、黄秀君、郭芷晴、林紫欣、蔡秀娟、陈剑文、冯敬忠、李秋萍、林宁、刘嘉琦、沈莺秋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
相关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