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粤秀畔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诉公告(李博通、赵岳、莫璐宁、梁龙、邓稀雅、许丹琪、许玉青、刘倩文)
发布日期:2025-06-13 11:29:46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粤秀畔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博通、赵岳、莫璐宁、梁龙、邓稀雅、许丹琪、许玉青、刘倩文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1568-1575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
申请人李博通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30日工资共计135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15日工资及2025年5月1、2日加班工资合计3863.63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5月五险一金合计2737.26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六天年休假工资合计1363.63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辞退赔偿50923.7元。
申请人赵岳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30日工资共计9275.6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15日工资合计4222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5月五险一金合计2737.26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辞退赔偿20158元。
申请人莫璐宁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30日工资共计13338.65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15日工资合计6022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5月五险一金合计2737.26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五天年休假工资合计1136.36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辞退赔偿27902元。
申请人梁龙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30日工资共计12147.62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15日工资合计4090.9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5月五险一金合计3697.5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辞退赔偿80833.97元。
申请人邓稀雅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30日底薪、绩效和课时费共计15415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15日工资和课时费合计6077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5月五险一金合计2737.26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五天年休假工资合计1363.6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辞退赔偿28996元。
申请人许丹琪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30日工资共计8445.43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15日工资合计2272.72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5月五险一金合计2737.26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五天年休假工资合计1136.36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辞退赔偿19479.3元。
申请人许玉青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30日工资共计7290.45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15日工资、提成合计2272.72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5月五险一金合计2737.26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五天年休假工资合计1136.36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辞退赔偿19317.93元。
申请人刘倩文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30日底薪、绩效、提成、奖金和课消提成共计9762.68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15日工资、提成合计2272.72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4、5月五险一金合计2737.26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五天年休假工资合计1136.36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辞退赔偿14792.44元。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 通知公告栏目公告(工作机构→区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该案定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6时00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越劳人仲案〔2025〕1568-1575号
广州粤秀畔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李博通、赵岳、莫璐宁、梁龙、邓稀雅、许丹琪、许玉青、刘倩文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
相关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