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宝汇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裁决公告(陈娉、郭子柔、韩春艳、广州粤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6-06 19:34:49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宝汇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娉、郭子柔、韩春艳诉你(单位)和广州粤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9-11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9号陈娉: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工资73793.10元、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工资3886.21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0号郭子柔: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工资29517.24元、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工资3886.21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号韩春艳: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工资48275.45元、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工资3886.21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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