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童程童美机器人有限公司—裁决公告(王瑞、吴碧燕、罗煜明等14人)
发布日期:2025-05-30 16:23:47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童程童美机器人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瑞、吴碧燕、罗煜明等14人(具体各申请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1)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821-824、828、830、833、836、838、840-843、845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4名申请人工资,具体期间及金额详见附表4;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4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详见附表4;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822号吴碧燕、830号张豪展、836号梁艳红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4;
四、驳回14名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823号、824号、828号、830号、833号、836号、838号、840号、842号、843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821号、822号、841号、845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相关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