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生煎先生餐饮有限公司—裁决公告(齐刘美、罗晓霞、林庆湖)
发布日期:2025-05-09 14:44:32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生煎先生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齐刘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196号)及罗晓霞、林庆湖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278、279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穗越劳人仲案〔2025〕196号缺席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工资21509.47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报销费用344.8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穗越劳人仲案〔2025〕278、279号缺席裁决如下:
278号罗晓霞: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的工资22898.37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延迟缴纳社保导致的医疗费无法报销的损失774.76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279号林庆湖: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9日期间的工资1391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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