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政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哲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裁决公告(谢嘉舜、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广州哲力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广州哲力联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3-28 16:03:49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政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哲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嘉舜诉你(单位)及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广州哲力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广东哲力联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4〕1213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剩余工资72544.8元;
二、本裁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剩余工资250136.98元及2023年的业绩提成15599.98元;;
三、本裁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75000元;
四、本裁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5000元;
五、本裁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66元;
六、第一、二被申请人对以上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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