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清心鸡沙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裁决公告(王雪贞、李海霞、朱福军、赖清连)
发布日期:2025-03-14 19:37:14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清心鸡沙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雪贞诉广州市清心鸡沙田餐饮发展有限及广州市越秀区秋哥美食店(穗越劳人仲案〔2024〕2483号)、李海霞诉广州市清心鸡沙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广讲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穗越劳人仲案〔2024〕2488号)、朱福军诉广州利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讲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市清心鸡沙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穗越劳人仲案〔2024〕2490号)、赖清连诉广州市越秀区秋哥美食店及广州市清心鸡沙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穗越劳人仲案〔2024〕2576号)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2483号: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8698.8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488号: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63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490号: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二、三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84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576号: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19332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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