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越秀区芳华珠宝首饰店—应诉公告(严思晴)
发布日期:2025-01-17 12:59:11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越秀区芳华珠宝首饰店:
本委受理严思晴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59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业绩提成132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671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误工费3000元。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 通知公告栏目公告(工作机构→区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该案定于2025年3月18日下午16时00分在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越劳人仲案〔2025〕590号
广州市越秀区芳华珠宝首饰店:
本委决定受理严思晴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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