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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文书送达公告(朱咸飞)

发布日期:2025-01-14 11:30:01 文章来源: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朱咸飞(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6538):

您于2022年1月在广州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而您申领前最后失业地为海南省。您在异地失业后于广州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您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在广州市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1809元(壹仟捌佰零玖元整)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我中心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邮政EMS向您住址发出《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4〕第111号),2024年11月1日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穗越社追字〔2024〕第111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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