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阳心心理咨询工作室、符雨心—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7 16:53:15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阳心心理咨询工作室、符雨心:
本委受理蒋小盈、符雨心、罗之竺、陈伟全诉广州阳心心理咨询工作室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4〕1610、1611、1618、1627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
1610号申请人蒋小盈:
驳回1610号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1611号申请人符雨心:
驳回1611号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1618号申请人罗之竺: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618号申请人2024年4月至5月工资24000元;
二、驳回1618号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627号申请人陈伟全: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627号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14532.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627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
三、驳回1627号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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