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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维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2-20 17:09:30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广州维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JTL08

我局查处你单位承接鹿湖医院附属酒店(横枝岗路66号)装修工程项目拖欠胡*军工资一案,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人社行罚字〔2024〕第34号)。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行为:

我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越人社监改令字〔2024〕第166号)后,你单位逾期仍不改正,配合调查。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较重。上述事实有执法文书、送达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七)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项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1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将缴款回执交回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483号209室)。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罚款总额每日加处3%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行政决定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加处罚款内容自动生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认定你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2楼209室

联系人:杨文勇、王建国   电话:020-83347709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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