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贝贝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裁决公告(詹梦佳、孙晨雨、陈晓松、陈田慧子)
发布日期:2024-12-20 14:17:31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贝贝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詹梦佳、孙晨雨、陈晓松、陈田慧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4〕1994-1997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决定如下:
1994、1996号: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詹梦佳2024年6月1日至30日工资17966.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晓松2024年6月1日至30日工资7033.86元;
三、驳回两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两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995号:
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997号:
申请人陈田慧子诉被申请人广州贝贝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依法通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上午09时15分参加开庭,申请人经本委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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