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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越秀区万谷万火餐饮店)

发布日期:2024-12-13 17:45:34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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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正处理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光明路28号首层110铺经营,下落不明,我局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穗越人社监催告字〔2024〕第29号)。

经查,我局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穗越人社监改令字〔2024〕第43号)后,你单位逾期仍不改正,仍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并配合接受我局询问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七)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项裁量标准等规定,于2024年5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人社行罚字〔2024〕第17号)。因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罚款总额每日加处3%的罚款,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罚款20000元。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被催告人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202室

联系人:肖邦柱、黄书祺   电话:020-83398209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穗越人社监催告字〔2024〕第29号).pdf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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