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启鼎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1-29 17:29:40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
启鼎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人社行罚字〔2024〕第33号)。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上述事实有劳务派遣协议、银行转账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63项裁量标准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万贰仟玖佰壹拾元(¥202910),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壹佰零壹万肆仟伍佰伍拾元(¥101455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将缴款回执交回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483号204室)。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罚款总额每日加处3%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行政决定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加处罚款内容自动生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
联系人:肖邦柱、黄书祺 电话:020-83177254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