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林炳坤)
发布日期:2024-11-29 17:13:03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
林炳坤(身份证号码:4525**********4738):
我局查处你承接的新建医学综合楼1宗项目铝板安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穗越人社行理字〔2024〕第27号)。
经调查,被处理人有以下行为:
被处理人在承接的新建医学综合楼1宗项目铝板安装工程中拖欠龙*文工资5000元,拖欠黄*培工资5000元,拖欠林*志工资6225元,拖欠宁*明工资5000元,拖欠宁*博工资5000元,拖欠蓝*彰工资5000元,拖欠陈*工资5000元,拖欠韦*周工资5000元,拖欠吴*侠工资16816.6元,拖欠马*婷工资16816.6元,拖欠李*刚工资16816.6元。
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你向龙*文支付工资5000元,向黄*培支付工资5000元,向林*志支付工资6225元,向宁*明支付工资5000元,向宁*博支付工资5000元,向蓝*彰支付工资5000元,向陈*支付工资5000元,向韦*周支付工资5000元,向吴*侠支付工资16816.6元,向马*婷支付工资16816.6元,向李*刚支付工资16816.6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认定你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3号2楼205室
联系人:肖邦柱、黄书祺 电话:020-83393478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