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鸣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裁决公告(陈嘉敏、刘仲婷、徐梦琪、冯慧敏、林海霞)
发布日期:2024-11-29 14:35:30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鸣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嘉敏、刘仲婷、徐梦琪、冯慧敏、林海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4〕1417-1421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
1417号陈嘉敏: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工资差额3072.14元、4月工资4105.22元、5月工资358.6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225.11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1418号刘仲婷: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工资差额605元、4月工资3725.22元、5月工资321.8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117.64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102.88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1419号徐梦琪: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工资差额1742.76元、4月工资3838.22元、5月工资321.8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997.01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1420号冯慧敏: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工资差额1240元、4月工资3732.76元、5月工资321.8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591.33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1421号林海霞: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海霞2024年3月工资差额3321元、4月工资5195.74元、5月工资367.8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079.48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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