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指引
发布日期:2021-10-13 16:38:52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创业担保贷款指引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
二、行使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2号)
三、申请对象及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
个人借款人(含港澳居民)申请条件: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本条第(一)款第1至4项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日起至贷款申请日止须在3年内。
借款人应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条件: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借款人应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四、贷款额度、期限
1.个人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2.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小微企业借款人,还须提交(1)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2)新招用人员资格资料,并结合实际要求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六、业务办理流程:
1.借款人依规定向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提交贷款和资格认证所需资料;
2.经办银行对贷款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贷款金额等,按属地送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确认不通过的,书面回复说明原因。4.银行进行贷款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七、承诺期限:
区就业中心进行初步认定;市就业中心进行复核认定。大学生的申请资格认定由市高指中心进行受理和初步认定,市就业中心进行复核认定。上述各经办机构认定工作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属于情况特殊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可以适当延长认定时限(最多延长至10个工作日),但须在认定意见中注明延长时限原因并做好台账。
八、办理部门:
广州市内的广州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市人社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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