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关于公开征求《黄花岗科技园园区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6 16:16:18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为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花岗科技园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认定与管理,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对2018年出台的《黄花岗科技园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黄花岗科技园园区管理办法(修订)》(详见附件),根据规范性文件起草报送审查程序及《国务院关于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1年10月10日前向我委提出。
联系方式:
1.电子邮箱:1649377718@qq.com。
2.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商务中心7楼,邮编:510070。
3.联系人:温小姐,联系电话:37623576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黄花岗科技园园区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花岗科技园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认定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经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认定的、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产业内涵浓厚、产业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结合本区域产业重点和方向,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园区拓展和指导;园区业主单位或授权的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明确、特色明显,原则上为我区“3+3”核心产业(创新金融产业、生命健康产业、现代商贸产业、数字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高端专业服务业等)。
(二)空间范围。园区土地权属清晰,边界明确。园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经评估产业定位清晰的可适当放宽);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距申报当月原则上不少于5年。
(三)管理运营。有依法成立的园区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作为运营主体,有一定数量的园区运营专职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
(四)配套服务。园区环境、会议室等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展示推广、咨询培训、资源对接等公共配套服务。
(五)其他。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质量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请认定园区的单位,应向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关于认定黄花岗科技园合作园区的申请》、《申请认定黄花岗科技园合作园区情况表》
(二)申报主体为业主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申报主体为运营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委托运营协议、租赁合同、业主同意函等相关证明资料。
(三)园区的资质材料,如房产权证或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施工验收合格证等;
(四)大楼结构图、楼盘及大堂的外形彩照、立体照、招商材料(文字+图片)等;
(五)楼层用途清单、入驻企业清单;
(六)大楼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
(七)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一式一份装订,加盖公章。
第六条 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初审材料合格后,对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
第七条对现场考察通过的单位,经越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越秀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
第八条 审定通过的申报单位,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与其签订园区《合作协议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园区应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定期做好数据统计及报送工作,并协助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加强园区建设、提质增效争创示范园区。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对经认定的园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合作园区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发展成效突出的合作园区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或终止园区合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条 经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提出警告:
(一)管理不善或不能达到园区考核分数60分;
(二)不配合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对园区的统筹工作;
(三)擅自改变园区经营范围;
(四)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警告一次后责令在下一年度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将警告两次即撤销其园区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如瞒报或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将撤销其园区资格。
(一)业主单位发生变更;
(二)运营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空间范围发生变更;
(四)公共服务平台发生变更;
(五)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合作园区有效期为5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双方无异议,则另行办理续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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