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文件
越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公办小学学位安排须知》等4份文件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4-28 14:30 字体大小:A+大A中A-小

区辖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保障相关群体受教育权利,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简易修改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6〕2号),我局对《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公办小学学位安排须知》、《申请返回越秀区升读公办初中的报名手续须知》、《越秀区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等4份文件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公办小学学位安排须知

    2.申请返回越秀区升读公办初中的报名手续须知

    3.越秀区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4.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越秀区教育局

  2026年4月28日


附件1

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公办小学学位安排须知

  一、具有越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方式

  学位安排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安排,具体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完全房产住户

  常住户: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包括父母共同全权所有、父母与子女共同全权所有),由对口小学接收。

  新住户:对在当年5月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楼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的一手房业主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在报名之日后购买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且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即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实居地周边学校安排学位)。

  二手房住户:已购二手房且人户一致的业主子女(需提供房产证),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小面积房产住户:适龄儿童的父母截至2015年4月15日前(含2015年4月15日)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的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由对口小学接收。于2015年4月15日后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是其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二)不完全房产住户(指与适龄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即在广州市内没有其他房产或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三)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直系亲属)家,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此祖辈家,由对口小学接收。适龄儿童与父母的户籍搭在祖辈家,但适龄儿童的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由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四)随非直系亲属住户

  居住在适龄儿童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五)租住户

  参照《越秀区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六)集体户

  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越秀区集体户并实际居住在本区,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到实际居住地申请入学,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

  (七)拆迁户

  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我区辖内居住的临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八)特殊儿童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中重度特殊儿童(含智障、自闭、脑瘫等类型),可到我区特殊学校申请入学。盲、聋哑儿童应到广州市盲校、广州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对具有学习能力但无法入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由特殊学校提供送教上门。

  (九)延缓入学儿童

  适龄儿童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即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址对应的服务范围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医院证明等材料,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应即入学。对未经申请及批准,家长擅自推迟适龄儿童入学的,入学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二、学位安排的其他事项说明

  户籍与在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入学,由监护人先到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办理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对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又符合地段生资格的适龄儿童,只保证学位,不确保到原所属地段的对口小学就读,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学生均视为接收学校的地段生。


附件2

申请返回越秀区升读公办初中的报名手续须知

  外区(指广州市非越秀区)或外地(指广州市外)每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具有越秀区户籍但没有越秀区学籍)若申请返回户籍地(越秀区)升读公办初中,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相关返区升学条件,方可安排返区升学。为确保审批工作能平稳有序进行,我区返区生报名手续采用“提前网上预约+现场分批办理”的方式进行,相关安排如下:

  一、官网上公布办理的相关信息。

  每年返区生报名的相关安排将于4月中下旬在“越秀教育专栏”和“广州越秀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相关信息,具体包括网上预约报名、现场审核办理等相关事项。

  (一)网上预约报名

  为确保返区生报名办理有序进行,先采取网上预约方式报名,我局将在规定时间开放网上预约报名系统。

  (二)现场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年返区生现场办理审核的时间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公布的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现场审核办理地点也将在越秀官网上公布。

  二、佐证材料和相关要求

  (一)佐证材料

  1.户口簿:首页、户主页、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页。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地址页、父母和学生本人页。

  2.身份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

  3.在越秀区的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或拆迁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所租房屋为市内唯一居住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打印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个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或下载“穗好办”app,搜索“自然人个人名下房产查询”,查询目的选择“入学”,下载并打印《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

  4.外区学籍的毕业生需提供广州市学籍号和全国学籍号,外市学籍的毕业生需提供全国学籍号。

  5.本市(包括越秀区)民办小学学籍的毕业生需提供五、六年级学费缴费单据(如无票据,请打印缴费的银行流水或缴费截图证明)。

  (二)材料要求

  1.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截图打印除外),供现场核验(复印件需交教育局审批工作人员存档)。

  2.以上在我区购房或租住房屋的合同签订时间及学生本人户籍迁入我区的最后截止日期为入学当年的4月29日前。

  三、升学安排

  (一)广州市(非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的返区生

  须具有我区完全房产(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为本房产的全权所有者),房产属性为住宅;学生实际居住在我区,且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人户一致;完全房产的产权面积达到30平方米及以上,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可参加我区电脑派位。

  (二)广州市民办小学学籍的返区生

  分为电脑派位和统筹安排两种情况:

  1.参加我区电脑派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学生监护人须具有我区完全房产(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为本房产的全权所有者),房产属性为住宅;(2)学生实际居住在我区,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人户一致;(3)完全房产的产权面积达到30平方米或以上。

  2.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若学生监护人不具有我区完全房产,需出具我区住址的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拆迁协议、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等,且该住址是广州市唯一居住地。

  (三)外地学籍的返区生

  分为电脑派位和统筹安排两种情况:

  1.参加我区电脑派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学生监护人须具有我区完全房产(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为本房产的全权所有者),房产属性为住宅;(2)学生实际居住在我区,且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人户一致;(3)完全房产的产权面积达到30平方米或以上。

  2.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若学生监护人不具有我区完全房产,需出具我区住址的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拆迁协议、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等,且该住址是广州市唯一居住地。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返区生一律在原毕业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学生或家长需把《广州市越秀区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初中审批表》(返区资格审核通过后现场派发)带回毕业学校填写好毕业考试等级成绩及评语,被我区中学录取后,按录取学校要求自行上交。

  (二)我局对逾期办理、提供虚假佐证材料、材料不齐全且未按规定时间补齐的人员,一律取消其返区升学资格。

  (三)通过审批的返区生视为自动放弃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区的升学资格。

  (四)本须知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20-87672156(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附件3

越秀区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简易修改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承租人子女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父母租住越秀区辖内房屋、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承租人租住越秀区辖内的房屋须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即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

  第四条承租人子女具有越秀户籍的,根据以下情况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

  (1)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子女,人户一致并能提供相关租住凭据。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在越秀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学生,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在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学生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或非本单位产权房,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如具备以下条件,由越秀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私人房屋,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

  (2)在广州市就读民办小学的(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第五条承租人子女具有广州市内其他区户籍(不含越秀区)的,根据以下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当年4月30日(含本日,下同)前,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且租期至少在当年4月30日后满两年(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就读1-5年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当年4月30日前,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且租期至少在当年4月30日后满两年(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两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承租人子女要在广州市内就读民办小学的(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第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4

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港澳居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及《广州市教育局关于简易修改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港澳居民子女,包括父(或母)是港澳人士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随迁适龄子女,以及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一)适龄子女和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本日)年满6周岁(按报名当年《越秀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简章》所列招生对象的出生日期范围)且尚未入学的儿童,或当年在越秀区就读公办小学六年级的港澳居民子女。

  (二)申请人为该儿童少年的父或母(以下简称申请人),父母双方不得同时申请,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

  (三)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公办初中一年级。

  第三条申请小学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越秀区小学一年级公办学位,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 申请人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2.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且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所在地或合法租赁的唯一居住地所在服务范围学校提出申请,并把以下材料原件递交学校审核:

  1.申请人或其子女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若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其申请人须提交户籍佐证材料;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3.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第四条申请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越秀区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父或母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其子女具有越秀区应届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2.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具有越秀区应届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且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递交审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届时通过越秀区公办毕业小学通知下发):

  1.申请人或其子女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若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其申请人须提交户籍佐证材料;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3.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越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8日印发


点击查看:越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越秀区户籍适龄儿童公办小学学位安排须知》等4份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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