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辖内各幼儿园:
为规范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的使用,进一步深化我区学前教育发展,逐步实现幼儿享受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制定《广州市越秀区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越秀区教育局 越秀区财政局
2022年9月1日
越秀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广州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穗府办〔2019〕7号)、《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越秀区学前教育发展,更好地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逐步实现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
构建布局合理和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客观性原则
根据越秀区学前教育保教工作的客观需求、公共财政实际投入、保教费收取标准以及幼儿园生均经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确定幼儿生均经费基本补助标准。
(三)分类补助原则
根据不同性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分类分标准进行补助。
二、补助资金计算办法
根据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进行补助,以各幼儿园在“广州市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三、补助项目与补助对象
(一)补助项目
1.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幼儿园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幼儿体检、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园舍及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等幼儿园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方面的开支。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1000元/生/年(含市配套财政拨付的生均定额补助)。
2.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幼儿园在编教职工除外)工资补助。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补助主要用于发放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工资。用于补助非在编教职工工资补助比例不超过70%。
3.幼儿园生均设备费补助。生均设备费补助主要用于幼儿园园舍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与维修、消防整改、教具玩具和幼儿生活用品购置等。
(二)补助对象
1.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的公办幼儿园。
2.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上述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不给予补助。
四、资金来源与操作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市财政补助:
(1)集体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3555元。
(2)国有企业单位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3)事业单位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800元。
(4)教育部门、机关、部队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00元。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700元。
2.区配套补助:
(1)集体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777.5元。
(2)国有企业单位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3)事业单位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900元。
(4)机关和部队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350元。
(5)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4500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为500元,财政专户资金为4000元。
(6)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50元。
(二)操作办法
1.市配套资金:市教育局每年以 “广州市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的数据为依据申报预算,并根据“广州市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上一年度12月底的数据进行清算。
2.区配套资金:下达资金参照市配套资金操作办法。
3.各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
五、资金拨付的管理与监督
越秀区财政局负责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安排区级配套资金,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越秀区教育局负责编制分配使用方案,指导和监督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指导区辖内幼儿园做好补助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负责指导和督促区辖内幼儿园填报“广州市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和督促区辖内幼儿园填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等表格。
各幼儿园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管理全过程负责,严格按开支范围合理安排使用补助经费。要以园为单位,定期张榜公布经费拨款及开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补助经费真正用于保育教育教学、教职工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严禁弄虚作假,蓄意虚报人数,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各幼儿园应按时按要求填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等表格。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如现行的国家、省、市财政补助政策有变,将按照上级部门补助政策遵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越秀区教育局越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越教字〔2019〕3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