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残联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18 10:20:46 文章来源:越秀区残联 字体大小:【 A- A A+ 】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申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巩固依法行政的各种决定及取得的成果,保护区残联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区残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群众对我区残联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群众来访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行为向我区残联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的机关进行投诉,经过调查情况属实的,即为有效投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群众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提出的投诉是否为“有效投诉”的认定。
第四条 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投诉,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于情况比较复杂的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群众投诉的事项过于复杂,需要超过上述时限才能做出受理决定或处理决定的须经特别批准。
区残联做出的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首先通过电话通知投诉人,再以书面形式最迟在五天内送达投诉人。
第五条 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机关或公务员提出投诉,由被投诉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负举证责任。投诉人自己提供合法证据的,应予以鼓励和采用。被投诉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失,而投诉人又出具了确凿证据的,此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1、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或没有按规定时限予以审批;
2、不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群众其所需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3、不按规定程序、时限为群众提供服务;
4、不按规定程序执行公务;
5、不按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6、不按规范的服务用语及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
7、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1、对群众投诉事项的调查不配合或未能按规定时限提供有关情况的;
2、不按规定时限受理或处理群众的“有效投诉”。
第八条 被认定为有效投诉的,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诉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并告知申诉的权限和时限。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群众对服务不满意或有异议时,应告知其有投诉的权利,且投诉应在投诉事项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投诉人不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等消除后五个工作日进行投诉,否则视为无效投诉。
由于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致使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提出投诉的,其投诉期限从当事人知悉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之日算起。
群众逾期投诉的,投诉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投诉事项的真实性,方可认定为有效投诉,否则,按一般信访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区残联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督查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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