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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4783771476Q/2017-0230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2-01
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 越府办〔2015〕79号 发布日期: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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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7  浏览次数:-

越府办〔201579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

 

越秀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越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构建以文化为灵魂,以商贸、科技和金融为支撑和相互融合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形成具有区域带动力和影响力的国家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建立起具有较强集聚力和辐射力的优势产业集群,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重点在产业园区建设升级、公共平台建设、产业集聚、创新创作、人才汇集、金融服务、产业重点领域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条 重点领域。本规定所指文化创意产业分类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为依据,重点扶持数字内容、设计服务、广告服务、文化信息传输、动画及影视制作、漫画及出版物发行、专业服务等七个领域,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健全产业扶持政策,促使其快速发展,构建具有越秀鲜明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

第四条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符合我区发展要求,并从事本规定文化创意产业类别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创作、制作、设计、生产和销售的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机构及个人。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审定。

 

第二章 发展政策

 

第五条 园区建设升级

产业园区形象建设。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服务管理部门要求建设的办公楼宇外立面、周边环境、楼宇大堂及内部的宣传标识,均按结算金额的100%补助。

产业园区优化升级。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办公楼宇实施升级改造、改善周边环境、提高楼宇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等项目按不超过结算金额的50%给予补助,同一楼宇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引导企业联合打造文化创新平台。对新建的平台,经认定给予总投资50%以内的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建成正常运营的平台,每年经考核按平台年度运营投入给予50%以内的补助,不超过50万元。

重点支持文化创意公共技术平台、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平台的发展。对于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由平台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给予50%的配套支持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公共平台,每年维护及升级改造费用经过申请核定,给予50%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房屋租金补助。新落户总部及重点企业参照《越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给予房屋租金补助。

本区新落户或区外迁入并入驻黄花岗科技园园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在落户或迁入当年依企业申请认定后,给予50%100%的房屋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为实际租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年年审,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对落户5年及以上的园区重点企业扩大经营给予房屋租金补助,具体参照《越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鼓励会展交流。支持我区文化创意企业参加文化领域的高层次交流活动,对于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高端论坛、市场开拓、推介交流、展览促销等活动,经事前备案认定,补助企业参展、参会费用,补助额度每次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鼓励对外合作。依托电子网络平台、展会、交流会等鼓励我区有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与国际著名的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展开合作,经事前备案认定,对参与举办对外文化创意交流活动(座谈会、研讨会、会展、项目合作研发等)的企业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总费用的50%,并分为两个等级,对联合举办活动补助额度每家每次不超过8万元,对单独承接国际、省、市级文化创意企业交流活动补助额度每家每次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奖励。重点引进和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重点企业高级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青年创客新星人才,具体按照《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金融支持

上市补助。补助措施具体按照《越秀区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贷款贴息。对获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融资租赁、应收帐款质押等模式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以上日期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准)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贴息补助,每家文化创意企业获得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担保费补助。对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银行贷款(以到款日计算),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且单笔实际到帐金额不超过8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不超过被担保额1.8%/年的担保费补助。

创业投资。为科技型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投资基金支持,支持科技型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具体按照《黄花岗科技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信用贷款。对科技型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支持。具体按照《黄花岗科技园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扶持数字内容服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互联网出版、手机出版等数字出版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一)推动内容开发与传播,年度产品网络下载总量达到1亿次以上,或当年版权输出达到20项以上、实现出口创汇达到60万元以上。

(二)产品用户或产品的年度网页浏览量达到10亿次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500万以上,且企业年度总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扶持设计服务。支持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各种创意设计等设计服务。在国际级设计比赛中获奖的,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国家级获奖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省级比赛获奖给予3万元以内奖励。

第十四条 发展广告服务业

资质奖励。对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经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公益广告奖励。鼓励广告企业参加各类公益广告作品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含省级一等级)、三等奖(含省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含市级一等奖)的公益广告,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第十五条 促进文化信息传输发展。新开发自有平台推动网络创作、阅读、出版,年度平台访问量达到1亿次以上(或年度电子出版物发行达到1万张以上),且年度企业研发总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加大影视作品扶持力度。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影视剧奖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产品,分别择优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原创动画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财政经费奖励的,按所获财政经费的30%予以配套奖励,不超过20万元。原创动画电视剧获得市级以上财政经费奖励的,按所获财政经费的30%予以配套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奖励漫画作品。对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漫画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漫画作品综合奖(或单项奖),分别择优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大型动漫活动。经事前备案认定,对国家级大型动漫活动承办方给予总费用50%的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版权登记及交易。建立版权交易常态化平台,让智力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交易,鼓励版权登记及交易,完善相关制度化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

企业登记补助。区内企业在经区认定的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版权登记的,给予每件登记作品100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在行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版权,版权交易中心进行版权信息登记时的登记费用给予100%全额补助。

专业服务奖励。鼓励并扶持优秀的版权专业服务代理企业,培育一批优势企业,促进我区版权专业服务市场的繁荣。根据企业年业务量分为四等奖励,代理企业版权申请量200件及以下的,奖励2万元;300件及以下的,奖励3万元;400件及以下的,奖励4万元;40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

版权交易奖励。一是奖励交易企业。对于版权单笔交易标的额度不低于500万元的,按0.5%给予购买版权的区内企业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二是奖励登记交易平台。对年登记交易数量达到5000件且年增长率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三是奖励电子交易平台。对版权交易量当年达到5000件且年增长超过10%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扶持专业服务

支持行业组织。引进和培育文化创意产业的中介机构,对新设立的行业协会,经事前备案认定,给予最多5万元启动资金支持;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的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与其合作开展或由其自身独自开展针对中介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活动、市场开拓等公益性活动,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相关活动费用的50%,不超过10万元。

鼓励文化贸易代理与拍卖服务。鼓励各类艺术品经营机构发展,对优秀的文化贸易代理和拍卖企业,按年交易金额0.5%奖励,不超过50万。

第二十一条 鼓励艺术品经营。企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按其在我区实际成交额的0.5%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对申请者递交的完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审定。经审定通过的,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统筹入驻我区文化创意企业申请相关扶持政策的工作。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当年的奖励与补助:

(一)受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规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三)重复申请,或以同一事项多次、反复申请的;

(四)骗取申请的,经过处理不满五年的;

(五)申请事项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纠纷的。

申报财政奖励与补助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提供申请的全部文件并进行检索、质询,申请人应作出书面说明。申请者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财政奖励与补助,并对已领取的奖励与补助予以全额追缴和通报。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需事前备案认定的相关事项均报送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申报财政奖励与补助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过认定。对同一企业和个人、项目或文化产品获得多项奖励或补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对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产业政策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